司法院褒舉高風亮節司法前輩實施要點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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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推薦之單位或人士,應填具如附表 (略) 規定之推薦書表,並檢附有關資料,送本院辦理。 推薦之單位或人士除對被推薦人在推薦書中所填寫各點應先作詳細查證外,並應對其翔實性特別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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