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褒舉高風亮節司法前輩實施要點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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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前案之推薦,由本院副院長、秘書長、最高法院院長、行政法院院長、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長,以及由本院遴聘之現任或卸任大法官、法官、檢察官、法學教授、律師或社會公正人士若干人組成委員會,負責審查。 審查分為形式要件之初審與實質要件之複審。初審應經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無記名投票同意,始可提出複審,複審經三分二以上委員出席,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以上同意者,始為通過。 委員會於審查時,於徵詢推薦單位或人士之意見後,得就推薦之事實為必要之修改或增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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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司法院褒舉高風亮節司法前輩實施要點第5條規定,褒舉前案的審查由由司法院副院長、秘書長、最高法院院長、行政法院院長、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長,以及現任或卸任大法官、法官、檢察官、法學教授、律師或社會公正人士組成的委員會負責。審查分為初審和複審,初審需要超過委員會成員的二分之一出席,出席委員中又需要超過二分之一的委員投票同意,才能提出複審。複審需要超過委員會成員的三分之二出席,出席委員中又需要超過四分之三的委員同意,才能通過。在審查期間,委員會可以在徵詢推薦單位或人士的意見後,對推薦事實進行必要的修改或增刪。 參考資料:司法院褒舉高風亮節司法前輩實施要點第5條 範例:以司法院褒舉高風亮節司法前輩實施要點第5條的規定為基準,如果有一個推薦事案,委員會成員總共有10人,那麼初審要求至少有6人出席,並且需要至少4人無記名投票同意,才能提出複審。複審則需要至少有7人出席,並且至少有5人同意,才能通過。在初審和複審過程中,委員會可以根據徵詢的意見進行必要的修改或增刪。
- 行政法名詞
- 懲戒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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