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少年)法院少年志工設置要點 第 2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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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本要點實施前,地方(少年)法院遴聘之個人保護志工、個人輔導志工、輔導委員及督導委員,依本要點完成教育訓練者,得於取得志願服務紀錄冊後,申請補行登錄其自九十年一月二十二日起之服務時數。 個人輔導志工於本要點實施前已完成個人輔導志工培訓及實務訓練者,視為已完成第十二點第二項之特殊訓練及實務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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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地方(少年)法院在設置志工時應遵守《地方(少年)法院少年志工設置要點》。根據該要點第23條的規定,地方(少年)法院遴聘的個人保護志工、個人輔導志工、輔導委員及督導委員,如果已完成教育訓練並取得志願服務紀錄冊,則可以申請補行登錄其自九十年一月二十二日起的服務時數。另外,在本要點實施前已完成個人輔導志工培訓及實務訓練的人員,視為已完成第十二點第二項的特殊訓練及實務訓練。 參考資料: 地方(少年)法院少年志工設置要點
- 少年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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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