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少年)法院少年志工設置要點 第 2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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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少年志工表揚分為地方(少年)法院表揚與司法院表揚。 服務年資滿三年且服務時數滿五百小時,成績良好者,由地方(少年)法院公開頒授獎狀表揚之。 服務年資滿三年且服務時數滿一千小時,成績良好者,由司法院或司法院委由少年志工服務法院公開頒授銅牌獎及得獎證書表揚之。 服務年資滿四年且服務時數滿一千二百小時,成績良好者,由司法院或司法院委由少年志工服務法院公開頒授銀牌獎及得獎證書表揚之。 服務年資滿五年且服務時數滿一千五百小時,成績良好者,由司法院公開頒授金牌獎及得獎證書表揚之。 前項獎勵由司法院頒授者,受表揚少年志工得經服務法院院長許可,核實報支交通費。 司法院頒授之同等次獎牌及得獎證書,以每人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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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地方(少年)法院少年志工設置要點第22條,少年志工的表揚分為地方(少年)法院表揚和司法院表揚。具體的表揚標準如下: 1. 如果一位少年志工的服務年資滿三年且服務時數滿五百小時,且成績良好,地方(少年)法院將會公開頒授獎狀表揚給該志工。 2. 如果一位少年志工的服務年資滿三年且服務時數滿一千小時,且成績良好,司法院或司法院委由少年志工服務法院將會公開頒授銅牌獎和得獎證書表揚給該志工。 3. 如果一位少年志工的服務年資滿四年且服務時數滿一千二百小時,且成績良好,司法院或司法院委由少年志工服務法院將會公開頒授銀牌獎和得獎證書表揚給該志工。 4. 如果一位少年志工的服務年資滿五年且服務時數滿一千五百小時,且成績良好,司法院將會公開頒授金牌獎和得獎證書表揚給該志工。 另外,受到司法院頒授的獎勵需要獲得服務法院院長許可後,核實報支交通費。同時,司法院頒授的同等次獎牌和得獎證書,每人僅限領取一次。 參考資料: - 地方(少年)法院少年志工設置要點 - 司法院相關規定與表揚制度
- 少年名詞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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