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少年)法院少年志工設置要點 第 2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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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服務年資滿一年,且服務時數達一百五十小時以上之個人保護志工、個人輔導志工及督導志工,成績良好者,得檢具證明申請地方(少年)法院核發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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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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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少年名詞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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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