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少年)法院少年志工設置要點 第 2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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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地方(少年)法院應建立少年志工之服務檔案,以建置完整服務資訊,並應將每年度辦理少年志工情形於年度結束後二個月內,層報司法院及函送內政部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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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地方(少年)法院少年志工設置要點第20條,地方(少年)法院應建立少年志工的服務檔案,以便建立完整的服務資訊。此外,地方(少年)法院應在每個年度結束後的兩個月內,層報司法院並函送內政部備查,以彙報該年度進行的少年志工活動情況。根據資料內容,並沒有具體涉及少年志工設置要點第20條的舉例。
- 少年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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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