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少年)法院少年志工設置要點 第 1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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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地方(少年)法院應為個人保護志工、個人輔導志工及督導志工辦理意外事故保險,必要時並得補助交通及誤餐費。 個人輔導志工接受實務訓練期間,準用前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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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少年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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