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少年)法院少年志工設置要點 第 18 條
快速跳轉
十八、地方(少年)法院聘請團體保護志工、團體輔導志工,應發給聘書。 各法院應指定人員依團體保護志工、團體輔導志工之實際工作狀況製作工作紀錄冊。 團體保護志工、團體輔導志工服務時數之採計,準用前點第五項標準。但不另列實際從事服務之個人服務時數。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所提供的上下文,我們無從判斷「地方(少年)法院少年志工設置要點第 18 條」的內容。該條可能是專門關於地方(少年)法院聘請團體保護志工和團體輔導志工的執行細則,應包含有關聘書的發放以及工作紀錄的製作等內容。然而,由於上述訊息並未包括該條的詳細內容,我們無法提供具體的解釋。請提供有關該條的正確內容以便我們協助您。
- 少年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地方(少年)法院少年志工設置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