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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少年)法院少年志工設置要點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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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地方(少年)法院聘請團體保護志工、團體輔導志工,應發給聘書。 各法院應指定人員依團體保護志工、團體輔導志工之實際工作狀況製作工作紀錄冊。 團體保護志工、團體輔導志工服務時數之採計,準用前點第五項標準。但不另列實際從事服務之個人服務時數。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所提供的上下文,我們無從判斷「地方(少年)法院少年志工設置要點第 18 條」的內容。該條可能是專門關於地方(少年)法院聘請團體保護志工和團體輔導志工的執行細則,應包含有關聘書的發放以及工作紀錄的製作等內容。然而,由於上述訊息並未包括該條的詳細內容,我們無法提供具體的解釋。請提供有關該條的正確內容以便我們協助您。

  • 少年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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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少年)法院少年志工設置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地方(少年)法院少年志工設置要點第 18 條規定:「十八、地方(少年)法院聘請團體保護志工、團體輔導志工,應發給聘書。 各法院應指定人員依團體保護志…」(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地方(少年)法院少年志工設置要點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