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少年)法院少年志工設置要點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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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地方(少年)法院聘請個人保護志工、個人輔導志工或督導志工,應發給聘書、志願服務證及服務紀錄冊。 前項志願服務證由各法院自行製發及管理,其內容應包括志願服務標誌、志工姓名、照片、發給服務證之單位、編號等。 志願服務紀錄冊由司法院印製核發;各法院應造具名冊報請發給,並轉發少年志工收執。 志願服務紀錄冊之登錄應由各法院指定人員辦理,並應依實際狀況記載服務項目,詳列服務內容及服務時數,並應加蓋登錄人名章。服務時數之採計標準詳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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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地方(少年)法院少年志工設置要點第17條,地方(少年)法院聘請個人保護志工、個人輔導志工或督導志工時,應發給相應的聘書、志願服務證及服務紀錄冊。志願服務證由各法院自行製發及管理,其內容應包括志願服務標誌、志工姓名、照片、發給服務證之單位、編號等。志願服務紀錄冊則由司法院印製核發;各法院應造具名冊報請發給,並轉發少年志工收執。志願服務紀錄冊的登錄工作應由各法院指定人員負責,並且應依實際狀況記載服務項目,詳列服務內容及服務時數,並應加蓋登錄人名章。服務時數的採計標準可以參考附件二。 參考資料: 地方(少年)法院少年志工設置要點
相關函釋 1 則
- 少年名詞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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