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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少年)法院少年志工設置要點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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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地方(少年)法院聘請個人保護志工、個人輔導志工或督導志工,應發給聘書、志願服務證及服務紀錄冊。 前項志願服務證由各法院自行製發及管理,其內容應包括志願服務標誌、志工姓名、照片、發給服務證之單位、編號等。 志願服務紀錄冊由司法院印製發;各法院應造具名冊報請發給,並轉發少年志工收執。 志願服務紀錄冊之登錄應由各法院指定人員辦理,並應依實際狀況記載服務項目,詳列服務內容及服務時數,並應加蓋登錄人名章。服務時數之採計標準詳附件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地方(少年)法院少年志工設置要點第17條,地方(少年)法院聘請個人保護志工、個人輔導志工或督導志工時,應發給相應的聘書、志願服務證及服務紀錄冊。志願服務證由各法院自行製發及管理,其內容應包括志願服務標誌、志工姓名、照片、發給服務證之單位、編號等。志願服務紀錄冊則由司法院印製核發;各法院應造具名冊報請發給,並轉發少年志工收執。志願服務紀錄冊的登錄工作應由各法院指定人員負責,並且應依實際狀況記載服務項目,詳列服務內容及服務時數,並應加蓋登錄人名章。服務時數的採計標準可以參考附件二。 參考資料: 地方(少年)法院少年志工設置要點

相關函釋 1

  • 少年名詞
  • 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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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少年)法院少年志工設置要點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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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地方(少年)法院少年志工設置要點第 17 條規定:「十七、地方(少年)法院聘請個人保護志工、個人輔導志工或督導志工,應發給聘書、志願服務證及服務紀錄…」(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地方(少年)法院少年志工設置要點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