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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少年)法院少年志工設置要點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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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地方(少年)法院發現少年志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足認其不適任者,應檢具事證予以解聘,層報司法院備: (一)於聘期中,無正當理由中途離職、中斷輔導或拒絕接受工作交付,情節重大者。 (二)有第六點之情形者。 (三)機構、團體未經合法立案或立案經撤銷者。 (四)未保守因執行職務而知悉之他人秘密,致生他人名譽受損,情節重大者。 (五)其他有損少年志工聲譽,情節重大者。 少年志工因個人因素或其他事由致不能執行職務者,得請求法院解聘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據地方(少年)法院少年志工設置要點第16條,地方(少年)法院發現少年志工有以下情形之一,足認其不適任者,應檢具事證予以解聘,並層報司法院核備: 一、於聘期中,無正當理由中途離職、中斷輔導或拒絕接受工作交付,且情節重大者。 範例:一名少年志工在輔導期間突然離職,沒有給出合理的理由或提前通知,且此舉對少年輔導工作造成嚴重影響。 二、有第六點之情形者。 範例:一名少年志工犯有刑法第六條所列犯罪行為,例如違反法令、酗酒或有其他不良行為,這種行為將嚴重損害少年志工的聲譽。 三、機構、團體未經合法立案或立案被撤銷者。 範例:一個機構或團體在未完成合法立案程序或因某些原因被撤銷後,招募了一名少年志工。這樣的情況可能對少年志工的工作權益造成損害。 四、未保守因執行職務而知悉之他人秘密,致使他人名譽受損,且情節重大者。 範例:一名少年志工因未妥善保密自己在工作中知悉的秘密資訊,導致他人的名譽受損。這樣的失職行為對於志工的信譽應該被視為情節重大的行為。 五、其他有損少年志工聲譽,且情節重大者。 範例:一名少年志工在工作中表現出其他有損自己或機構聲譽的行為,例如誹謗、造謠等,並且這樣的行為對於志工的聲譽造成重大損害。 根據上述法條的規定,如果少年志工因個人因素或其他原因無法履行職務,可以向法院請求解聘。

  • 少年名詞
  • 名詞
  • 撤銷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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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少年)法院少年志工設置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地方(少年)法院少年志工設置要點第 16 條規定:「十六、地方(少年)法院發現少年志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足認其不適任者,應檢具事證予以解聘,層報司法院…」(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地方(少年)法院少年志工設置要點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