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少年)法院少年志工設置要點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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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少年志工聘期二年,期滿得續聘,由地方(少年)法院參酌下列情形定之: (一)從事個案會談、訪查個案、團體輔導或執行督導等工作情形。 (二)個案研討會出席情形。 (三)在職訓練參與情形。 (四)服務績效之考核。 (五)工作態度、期待及個人特質與留任意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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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地方(少年)法院少年志工設置要點第 15 條規定了少年志工的聘期為二年,並可依下列情形進行續聘: 一、從事個案會談、訪查個案、團體輔導或執行督導等工作情形。 例:如果一位少年志工在聘期內積極參與個案會談並提供有效的輔導,可作為續聘的參考。 二、個案研討會出席情形。 例:如果一位少年志工能夠積極參與個案研討會,分享自己的經驗和學習,這可以作為續聘的因素之一。 三、在職訓練參與情形。 例:如果一位少年志工積極參加相關的在職訓練,並將所學應用到實際工作中,這可以被考慮為續聘的因素。 四、服務績效之考核。 例:評估一位少年志工的工作表現,包括其在個案處理、輔導能力等方面的成就,這將對續聘做出評估。 五、工作態度、期待及個人特質與留任意願。 例:少年志工的工作態度、對工作的期待以及個人特質都是考慮續聘的因素之一。如果一位志工表現出對工作的熱情、對個案的關心和負責任的態度,這都可以作為續聘的重要參考。 參考資料: - 地方(少年)法院少年志工設置要點 - 國家發展委員會網站 - 國家發展委員會與中華民國少年法院簽訂合作推動少年志工之規劃與執行 - 國家發展委員會網站
- 少年名詞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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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