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少年)法院少年志工設置要點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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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地方(少年)法院對於少年志工之基本資料、工作情形及服務績效,應建立檔案,由專人負責管理維護。 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應參酌少年保護志工、個人輔導志工、團體輔導志工之志願、專長等因素,交付其工作,並詳細說明個案情形、輔導目標或其他必要注意事項,且隨時與其保持聯繫,善盡指導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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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地方(少年)法院少年志工設置要點第14條,地方(少年)法院對於少年志工應建立檔案並由專人負責管理維護他們的基本資料、工作情形及服務績效。少年調查官和少年保護官應評估少年保護志工、個人輔導志工和團體輔導志工的志願、專長等因素,並交付相對應的工作給他們。他們還應詳細說明個案情形、輔導目標或其他必要注意事項。同時,他們應與志工保持聯繫,以履行好指導的責任。 參考資料:地方(少年)法院少年志工設置要點
- 少年名詞
- 少年調查官名詞
- 少年保護官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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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