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少年)法院少年志工設置要點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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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地方(少年)法院得視實際需要,不定期辦理少年志工之在職訓練。 前項在職訓練每年不得低於六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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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地方(少年)法院少年志工設置要點第 13 條規定,地方(少年)法院可以根據實際需要,不定期進行少年志工的在職訓練。每年在職訓練的時數不得低於六小時。 參考資料:「地方(少年)法院少年志工設置要點」
- 少年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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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