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少年)法院少年志工設置要點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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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個人保護志工、個人輔導志工、督導志工之教育訓練由司法院統籌規劃定期辦理。 前項教育訓練包含基礎訓練及特殊訓練,其課程及時數如附件一。個人輔導志工完成教育訓練後,並應於原召募之地方(少年)法院接受為期一年之實務訓練,訓練開始前得申請變更實習法院,但以一次為限,訓練開始後不得申請變更。 基礎訓練、特殊訓練或實務訓練完成時,司法院應分別核發結業證明書。 曾受過司法院、其他機關、機構或團體所舉辦志願服務基礎訓練者,得檢具證明文件申請免除該部分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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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 地方(少年)法院少年志工設置要點第十二條,個人保護志工、個人輔導志工、督導志工之教育訓練由司法院統籌規劃定期辦理。教育訓練分為基礎訓練和特殊訓練,詳細的課程和時數請參照附件一。個人輔導志工完成教育訓練後,應在原召募的地方(少年)法院接受為期一年的實務訓練。如果需要變更訓練的法院,需要在訓練開始前提出申請,但只能申請一次,訓練開始後不得再次申請變更。基礎訓練、特殊訓練或實務訓練完成後,司法院會核發結業證明書。如果之前已受過司法院、其他機關、機構或團體舉辦的志願服務基礎訓練,可以提供相應的證明文件,申請免除該部分的訓練。這些規定可參照地方(少年)法院少年志工設置要點第十二條中的相關內容。
相關函釋 1 則
- 少年名詞
- 核名詞
- 免除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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