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院台廳少家一字第 0970010820 號
要旨
關於少年志工之結業證明書,應於各該訓練完成時分別核發,爰修法以臻明確;另,「少年志工教育訓練課程及時數」內之實務訓練,列於特殊教育訓練課程項內,尚有不妥,爰予獨列一項
主旨
修正「地方(少年)法院少年志工設置要點」第 12 點及附件 1「少年志工教育訓練課程及時數」,並自即日生效,請 查照。
說明
一、依現行旨揭要點第 12 點第 2 項之規定,結業證明書究應於基礎訓練、特殊訓練或實務訓練完成後各別核發,抑或於完成全部訓練時始為核發,未臻明確,為杜疑義,爰明定應於各該訓練完成時分別核發。
二、另鑑於個人輔導志工將協助輔導受保護處分之少年,有於教育訓練之外,另予實務訓練,使了解各保護處分相關法令及實務運作之必要。原附件 1 將其列於特殊教育訓練內,尚有不妥,故將實務訓練相關規定於第 12 點中獨列一項,並刪除附件 1 中之相關文字,另就附件 1 酌作文字、格式之調整。
三、檢送修正「地方(少年)法院少年志工設置要點」全文、第 12 點對照表及附件 1「少年志工教育訓練課程及時數」各乙份。
正本
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臺灣高等法院(請轉行查照)、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臺中高等行政法院、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副本
本院各廳、處、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