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少年)法院少年志工設置要點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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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督導志工協助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執行下列事項: (一)指導個人輔導志工擬定輔導計畫。 (二)提供個人輔導志工專業諮詢及必要協助。 (三)定期與個人輔導志工進行督導會談。 (四)辦理個人輔導志工考核事宜。 (五)規劃少年志工訓練講習事宜。 (六)其他交辦業務。 督導志工對於工作上發現之問題,應適時向負責之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反映意見,並作必要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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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提供的資料,無法確定上述問題涉及的法條參考資料為何,因此無法提供針對該法條的精確解釋。
- 少年調查官名詞
- 少年保護官名詞
- 核名詞
- 少年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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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