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少年)法院少年志工設置要點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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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個人、團體輔導志工在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之指導下,協助執行下列事項: (一)輔導受保護處分少年。 (二)實施心理測驗及解釋工作。 (三)辦理團體輔導。 (四)辦理親職教育輔導。 (五)辦理少年志工訓練講習事宜。 (六)其他交辦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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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及相關資料,地方(少年)法院少年志工設置要點第10條中,個人、團體輔導志工在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的指導下,可以協助執行以下事項: 1. 輔導受保護處分少年。 2. 實施心理測驗及解釋工作。 3. 辦理團體輔導。 4. 辦理親職教育輔導。 5. 辦理少年志工訓練講習事宜。 6. 其他交辦業務。 參考資料: -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24條:「少年法院得設置少年志工。」 - 《少年事件處理法施行細則》第100條:「少年志工協助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之工作,從事少年輔導工作及提供相關服務。」
- 少年調查官名詞
- 少年保護官名詞
- 少年名詞
- 親職教育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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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