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少年)法院少年志工設置要點 第 9 條
快速跳轉
九、保護志工在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之指導下,協助執行下列事項:(一)辦理少年之就學、就業、就醫及就養等相關各項業務。 (二)辦理一般性行政業務。 (三)其他交辦業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地方(少年)法院少年志工設置要點第 9 條規定,志工可在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的指導下,協助執行以下事項: 一、辦理少年的就學、就業、就醫及就養等相關業務。 範例參考資料:根據《少年及其家庭狀況調查與處遇辦法》,少年調查官可要求志工協助收集資料,例如就學、就業等方面的相關資料,以便瞭解並輔助少年的需求。 二、辦理一般性行政業務。 範例參考資料:根據《少年調查官作業手冊》,志工可以協助少年調查官處理一般性的行政事務,例如檔案整理、處理書信信函等。 三、其他交辦業務。 範例參考資料:根據《地方(少年)法院少年志工設置要點》,志工可以接受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指派的其他業務,例如協助依法辦理少年案件的相關工作,如舉辦座談會、協助訪視等。
- 少年調查官名詞
- 少年保護官名詞
- 少年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地方(少年)法院少年志工設置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