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少年)法院少年志工設置要點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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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督導志工應就具有下列資格之一並完成教育訓練者聘請之: (一)曾任少年法院(庭)庭長或法官、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觀護人五年以上者。 (二)曾任個人輔導志工、團體輔導志工之輔導工作人員五年以上者。 (三)曾在國內、外大專院校講授法律、諮商、輔導、心理、社會工作、精神醫學及其他少年保護相關課程五年以上,並從事相關實務工作五年以上者。 (四)具有教師、社會工作師、心理師資格,並實際從事實務相關工作五年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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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地方(少年)法院少年志工設置要點第 8 條,督導志工需具備以下資格之一並完成教育訓練: 1. 曾任少年法院(庭)庭長或法官、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觀護人五年以上者。 例子:曾任少年法院庭長七年的人可以符合這個資格。 2. 曾任個人輔導志工、團體輔導志工之輔導工作人員五年以上者。 例子:曾在個人或團體輔導志工工作五年以上的人可以符合這個資格。 3. 曾在國內、外大專院校講授法律、諮商、輔導、心理、社會工作、精神醫學及其他少年保護相關課程五年以上,並從事相關實務工作五年以上者。 例子:曾在大學講授心理學課程並從事相關實務工作五年以上的人可以符合這個資格。 4. 具有教師、社會工作師、心理師資格,並實際從事實務相關工作五年以上者。 例子:具有社會工作師資格並實際從事社會工作相關工作五年以上的人可以符合這個資格。 以上回答參考了地方(少年)法院少年志工設置要點第 8 條之內容。
相關函釋 1 則
- 少年名詞
- 少年調查官名詞
- 少年保護官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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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