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少年)法院少年志工設置要點 第 7 條
快速跳轉
七、團體輔導志工應就經政府合法立案,設有專業輔導人員之社會福利、教養、心理、輔導、教育、宗教、慈善等機構、團體聘請之。 團體輔導志工應在機構、團體內部指定督導工作人員,負責指導輔導工作人員擬定及執行個案、團體輔導計畫,並核閱相關資料。 地方(少年)法院聘請機構、團體為團體輔導志工時,應請其將督導、輔導工作人員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與少年保護相關學經歷造冊並附具相關證明文件送法院核備;其督導、輔導工作人員有異動時亦同。 地方(少年)法院於團體輔導志工辦理其輔導工作人員之訓練時,得提供必要之協助。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地方(少年)法院少年志工設置要點第7條,團體輔導志工的設置應符合以下要求: 1. 志工應受經政府合法立案、並設有專業輔導人員的社會福利、教養、心理、輔導、教育、宗教、慈善等機構、團體聘請。 2. 團體輔導志工應在機構、團體內部指定督導工作人員,負責指導輔導工作人員的個案計畫和團體輔導計畫的制定和執行,並核閱相關資料。 3. 地方(少年)法院聘請機構、團體作為團體輔導志工時,應要求其提供督導、輔導工作人員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以及與少年保護相關的學經歷,並提交相關證明文件供法院核備。若督導、輔導工作人員有異動,也應同樣告知法院。 4. 地方(少年)法院在團體輔導志工執行訓練時,有權提供必要的協助。 參考資料: - 地方(少年)法院少年志工設置要點。檢自https://www.moj.gov.tw/ct.asp?xItem=19918&ctNode=1889&mp=001.
相關函釋 1 則
- 核名詞
- 少年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