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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少年)法院少年志工設置要點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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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聘為個人輔導志工: (一)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執行完畢未滿十年者。但過失犯罪不在此限。(二)受保安處分或感訓處分之執行完畢未滿十年者。 (三)身心障礙,致不能執行職務者。 (四)其他有具體事實,經認為不適當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提供的資料,根據地方(少年)法院少年志工設置要點第6條,以下情形不得聘為個人輔導志工: 1. 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執行完畢未滿十年者,但過失犯罪不在此限。 2. 受保安處分或感訓處分之執行完畢未滿十年者。 3. 身心障礙,致不能執行職務者。 4. 其他有具體事實,經認為不適當者。 這些規定旨在確保個人輔導志工的資格符合相關要求,以保證他們能夠有效地履行職責。

  • 有期徒刑名詞
  • 過失犯名詞
  • 保安處分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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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少年)法院少年志工設置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地方(少年)法院少年志工設置要點第 6 條規定:「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聘為個人輔導志工: (一)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執行完畢未滿十年者。但過…」(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地方(少年)法院少年志工設置要點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