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少年)法院少年志工設置要點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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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聘為個人輔導志工: (一)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執行完畢未滿十年者。但過失犯罪不在此限。(二)受保安處分或感訓處分之執行完畢未滿十年者。 (三)身心障礙,致不能執行職務者。 (四)其他有具體事實,經認為不適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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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提供的資料,根據地方(少年)法院少年志工設置要點第6條,以下情形不得聘為個人輔導志工: 1. 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執行完畢未滿十年者,但過失犯罪不在此限。 2. 受保安處分或感訓處分之執行完畢未滿十年者。 3. 身心障礙,致不能執行職務者。 4. 其他有具體事實,經認為不適當者。 這些規定旨在確保個人輔導志工的資格符合相關要求,以保證他們能夠有效地履行職責。
- 有期徒刑名詞
- 過失犯名詞
- 保安處分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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