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少年)法院少年志工設置要點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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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個人輔導志工應就具有下列資格之一並完成教育訓練者聘請之: (一)曾任少年法院(庭)庭長或法官、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觀護人一年以上者。 (二)曾任個人輔導志工、團體輔導志工之輔導工作人員一年以上者。 (三)曾在國內、外大專院校講授法律、諮商、輔導、心理、社會工作、精神醫學及其他少年保護相關課程,並從事相關實務工作一年以上者。 (四)具有教師、社會工作師、心理師資格,並實際從事實務相關工作一年以上者。 (五)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學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法律、諮商、輔導、心理、社會工作、精神醫學及其他少年保護相關科系畢業者。 (六)曾修習法律、諮商、輔導、心理、社會工作、精神醫學及其他少年保護相關科目在二十學分以上者;參加相關專業講習每十五小時得折抵一學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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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地方(少年)法院少年志工設置要點第5條的規定,個人輔導志工需要具備以下資格之一並完成教育訓練才能被聘請: 1. 曾任少年法院(庭)庭長或法官、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觀護人一年以上者。 2. 曾任個人輔導志工、團體輔導志工的輔導工作人員一年以上者。 3. 曾在國內、外大專院校講授法律、諮商、輔導、心理、社會工作、精神醫學及其他少年保護相關課程,並從事相關實務工作一年以上者。 4. 具有教師、社會工作師、心理師資格,並實際從事實務相關工作一年以上者。 5. 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學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法律、諮商、輔導、心理、社會工作、精神醫學及其他少年保護相關科系畢業者。 6. 曾修習法律、諮商、輔導、心理、社會工作、精神醫學及其他少年保護相關科目在二十學分以上者;參加相關專業講習每十五小時得折抵一學分。 參考資料: 根據少年法院志工設置要點,台北:少年法院,2009年,第5條。 【範例】例如,一位個人輔導志工在大學期間修習了相關科目達到二十學分以上,並且在畢業後參加了相關專業講習,每十五小時得折抵一學分。因此,他符合六項的資格,可以被聘請為個人輔導志工。
相關函釋 1 則
- 少年名詞
- 少年調查官名詞
- 少年保護官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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