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少年)法院少年志工設置要點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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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地方(少年)法院應斟酌轄區內之地理環境、人口、經濟、少年犯罪狀況等因素,以定少年志工之遴聘人數及分佈,並將遴聘之機構、團體、個人名冊及其異動情形層報司法院備查。 各法院得自行或採聯合方式召募少年志工,召募時應先公告志願服務計畫。 前項計畫應包括少年志工之召募、訓練、管理、運用、輔導、考核及其服務項目。 個人輔導志工、督導志工以同時受聘二所法院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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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地方(少年)法院少年志工設置要點第3條,地方(少年)法院應考慮轄區內的地理環境、人口、經濟和少年犯罪情況等因素,來確定少年志工的遴聘人數和分佈。同時,地方(少年)法院應將遴聘的機構、團體、個人名單及其異動情況報告給司法院以備查。 根據這個法規,各法院可以自行或聯合方式招募少年志工,但在招募時應先公告志願服務計畫。這個計畫應該包括少年志工的招募、培訓、管理、運用、輔導、考核以及服務項目。 至於個人輔導志工和督導志工,則限制僅能同時受聘於兩個法院。這表示他們在法院的服務範圍和責任是有限制的。 參考資料:地方(少年)法院少年志工設置要點。
- 少年名詞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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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