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少年)法院少年志工設置要點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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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少年志工分為保護志工及輔導志工。 保護志工分為個人保護志工及團體保護志工。 輔導志工分為個人輔導志工、團體輔導志工及督導志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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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對於「地方(少年)法院少年志工設置要點第 2 條」,根據這段法規中的內容,少年志工可以分為保護志工和輔導志工,而保護志工又可以再細分為個人保護志工和團體保護志工,輔導志工也可以再細分為個人輔導志工、團體輔導志工和督導志工。然而,在提供相關案例或引用資料方面,由於缺乏具體的參考資料,無法提供與之相關的範例。
- 少年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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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