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少年)法院少年志工設置要點 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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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各地方(少年)法院設置少年志工者,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本要點所稱少年志工,係指地方(少年)法院依少年及兒童保護事件執行辦法第十八條規定所聘請,協助輔導少年之志願服務機構、團體或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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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提供的資訊,「地方(少年)法院少年志工設置要點第1條」是指各地方(少年)法院在執行少年及兒童保護事件時,根據少年及兒童保護事件執行辦法第十八條的規定,聘請志願服務機構、團體或個人來協助輔導少年。然而,根據提供的資訊,並未提到具體的法條內容或相關範例,因此無法進一步解釋。
相關函釋 2 則
- 少年名詞
- 第十八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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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