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民間公證相關事務作業參考要點 第 2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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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地方法院依本法施行細則第二十條或第二十一條駁回登錄聲請或註銷登錄時,應註明駁回或註銷原因層報司法院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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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駁回名詞
- 註銷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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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