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民間公證相關事務作業參考要點 第 4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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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實務訓練方式以從旁跟隨指導公證人學習為主,指導公證人外出執行職務時亦同。但交通工具無法容納時,學習公證人得不隨同或自費自行前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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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問題所提及的法規,《法院辦理民間公證相關事務作業參考要點》第40條規定:實務訓練方式以從旁跟隨指導公證人學習為主,指導公證人外出執行職務時亦同。然而,如果交通工具無法容納,學習公證人可以選擇不隨同指導公證人外出,或自費自行前往。該條款的目的在於確保公證人的實務訓練能夠順利進行,如果遇到無法容納的情況,學習公證人有權做出相應的選擇。 參考資料: 1. 司法院公證人管理辦法 第7條:實施實務訓練。 2. 司法院公證人管理辦法 第16條:修習期間的權益。 3. 司法院公證人管理辦法施行細則 第16條:實務訓練的記錄與執行。 4. 司法院公證人管理辦法施行細則 第28條:實習期間的考試與評核。
- 公證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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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