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民間公證相關事務作業參考要點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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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懲戒覆審委員會會議紀錄及相關會務行政工作,由最高法院院長指派專人兼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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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參考資料,法院辦理民間公證相關事務作業參考要點第 7 條指出,懲戒覆審委員會會議紀錄及相關會務行政工作,由最高法院院長指派專人兼任之。這表示最高法院院長會指派一位專人負責管理懲戒覆審委員會的會議記錄和相關行政工作。參考資料中沒有提供特定的範例,該條款提供了一般性的規定。
- 懲戒名詞
- 覆審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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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