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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民間公證相關事務作業參考要點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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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懲戒覆審委員會會議紀錄及相關會務行政工作,由最高法院院長指派專人兼任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參考資料,法院辦理民間公證相關事務作業參考要點第 7 條指出,懲戒覆審委員會會議紀錄及相關會務行政工作,由最高法院院長指派專人兼任之。這表示最高法院院長會指派一位專人負責管理懲戒覆審委員會的會議記錄和相關行政工作。參考資料中沒有提供特定的範例,該條款提供了一般性的規定。

  • 懲戒名詞
  • 覆審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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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民間公證相關事務作業參考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院辦理民間公證相關事務作業參考要點第 7 條規定:「七、懲戒覆審委員會會議紀錄及相關會務行政工作,由最高法院院長指派專人兼任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院辦理民間公證相關事務作業參考要點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