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166 條
一六六 (票款之請求) 本於票據有所請求之訴訟,專指行使票據上權利有關之訴訟,執票人依票據法第二十二條第四項規定對於發票人或承兌人請求償還利益之訴訟,不包括在內。(民事訴訟法第四二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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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66條,票款之請求指的是行使票據上權利相關的訴訟,特別是執票人依據票據法第22條第4項對於發票人或承兌人提出償還利益的訴訟,不包括其他種類的訴訟。根據民事訴訟法第427條。 例子:例如,某人持有一張支票,而發票人或承兌人未能償還該支票上的款項,執票人可以依據票據法第22條第4項,向發票人或承兌人提起訴訟,請求償還所欠的款項。這種訴訟屬於票款之請求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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