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16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一六五 (建物工作物事件) 因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定期租賃或定期借貸關係所生之爭執,係指因建築物或車庫、攤位、停車位等其他工作物之定期租賃或定期借貸關係所生之接收、遷讓、使用、修繕及家具物品之留置等爭議事件。 當事人對租賃或借貸契約有爭執者,包括應否解除或終止租賃契約而遷讓房屋之訴訟。(民事訴訟法四二七)
一六五 (建物工作物事件) 因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定期租賃或定期借貸關係所生之爭執,係指因建築物或車庫、攤位、停車位等其他工作物之定期租賃或定期借貸關係所生之接收、遷讓、使用、修繕及家具物品之留置等爭議事件。 當事人對租賃或借貸契約有爭執者,包括應否解除或終止租賃契約而遷讓房屋之訴訟。(民事訴訟法四二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