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募資 · 終極解密起訴書到底怎麼寫前資深檢察官陳樂樂律師|偵查佈局 → 起訴書 → 法庭攻防|完整章節解析看課程大綱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165

快速跳轉

一六五 (建物工作物事件) 因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定期租賃或定期借貸關係所生之爭執,係指因建築物或車庫、攤位、停車位等其他工作物之定期租賃或定期借貸關係所生之接收、遷讓、使用、修繕及家具物品之留置等爭議事件。 當事人對租賃或借貸契約有爭執者,包括應否解除或終止租賃契約遷讓房屋之訴訟。(民事訴訟法四二七)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所提到的資料內容,我們無法找到明確的回答來回答你的問題。

  • 借貸關係名詞
  • 租賃契約名詞
  • 遷讓房屋名詞
  • 民事訴訟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165 條規定:「一六五 (建物工作物事件) 因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定期租賃或定期借貸關係所生之爭執,係指因建築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16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