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16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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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六四 (簡易訴訟事件之認定) 是否屬於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之事件,應以原告起訴所主張之原因事實為準。(民事訴訟法四二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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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注意事項第164條提到,判斷是否屬於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一項、第二項所指的事件,應以原告起訴所主張的原因事實為準。根據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一項,若起訴不符合該法第403條的規定,則被告可將其視為調解的聲請。根據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二項,如果起訴被視為調解的聲請,且調解不成立,除非當事人請求延期,法院應立即進行訴訟辯論,並且訴訟繫屬的效力仍從起訴時開始算起。
- 第四百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條文
- 起訴名詞
- 民事訴訟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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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