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16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一六三 (調解欠缺之效果) 應經調解之事件,第一審未依法調解,當事人亦未抗辯者,當事人喪失責問權,第二審法院不得以之為廢棄發回之理由。(民事訴訟法四○四、四二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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