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16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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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六三 (調解欠缺之效果) 應經調解之事件,第一審未依法調解,當事人亦未抗辯者,當事人喪失責問權,第二審法院不得以之為廢棄發回之理由。(民事訴訟法四○四、四二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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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163 條規定如下:應經調解之事件,第一審未依法進行調解且當事人未提出抗辯,則該當事人喪失責問權利,第二審法院不得以此為理由將案件廢棄發回。(民事訴訟法第404、424條) 參考資料:《民事訴訟法》(最新版)
- 抗辯名詞
- 責問權名詞
- 廢棄發回名詞
- 民事訴訟法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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