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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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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六三 (調解欠缺之效果) 應經調解之事件,第一審未依法調解,當事人亦未抗辯者,當事人喪失責問權,第二審法院不得以之為廢棄發回之理由。(民事訴訟法四○四、四二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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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163 條規定如下:應經調解之事件,第一審未依法進行調解且當事人未提出抗辯,則該當事人喪失責問權利,第二審法院不得以此為理由將案件廢棄發回。(民事訴訟法第404、424條) 參考資料:《民事訴訟法》(最新版)

  • 抗辯名詞
  • 責問權名詞
  • 廢棄發回名詞
  • 民事訴訟法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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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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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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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163 條規定:「一六三 (調解欠缺之效果) 應經調解之事件,第一審未依法調解,當事人亦未抗辯者,當事人喪失責問…」(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16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