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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16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一六二 (命繳裁判費) 法院因調解不成立命即為訴訟辯論者,應命調解聲請人繳納裁判費。 於起訴前應經調解之事件,如未經調解而起訴者,應視其起訴為調解之聲請,逕依調解程序進行調解。如調解成立,法院應將當事人原已繳納之裁判費扣除應繳調解聲請費之三分之一後退還。(民事訴訟法四二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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