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162 條
一六二 (命繳裁判費) 法院因調解不成立命即為訴訟辯論者,應命調解聲請人繳納裁判費。 於起訴前應經調解之事件,如未經調解而起訴者,應視其起訴為調解之聲請,逕依調解程序進行調解。如調解成立,法院應將當事人原已繳納之裁判費扣除應繳調解聲請費之三分之一後退還。(民事訴訟法四二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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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第162條,當法院因調解不成立而命為訴訟辯論時,應要求調解聲請人繳納裁判費。如果在起訴之前本應經過調解程序的案件,如果當事人未進行調解而直接提起訴訟,法院應視其起訴為調解的聲請,並按照調解程序進行調解。如果調解成功,法院應將當事人已經繳納的裁判費中扣除應繳的調解聲請費的三分之一後予以退還。 根據民事訴訟法423條,如果調解成立,法院應將當事人原已繳納之裁判費扣除應繳調解聲請費之三分之一後退還。這意味著如果當事人在起訴前本應繼續進行調解程序,但未進行調解而直接提起訴訟,並最終成功進行了調解,那麼當事人原已繳納的裁判費中的三分之一將會被扣除,其餘的則會退還給當事人。 我在進行這個問題的回答時沒有使用特定的參考資料,因為回答中提到的法條和相關範例已經非常明確,並且沒有需要參考特定的資料。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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