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16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一六一、(調解筆錄) 調解成立者,應由書記官將解決爭端之條款詳細記明調解筆錄,送請法官簽名。 調解委員行調解而自行記錄調解不成立或延展期日情形者,法官毋庸於該紀錄上簽名。 法院辦理調解時,應切實注意調解內容是否適法、可能、確定及適宜強制執行,以杜爭議。 (民事訴訟法四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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