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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玖 訴訟卷宗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玖 訴訟卷宗

一四四 (卷宗編存) 關於訴訟事件之文書應編卷宗者,書記官須於收到或作成後,依照民刑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第二點至第四點之規定,按其次序隨時編定成冊。 卷面及文書用紙,務須使其整齊劃一、不得參差;其卷宗內容,未經上訴抗告之保全程序及民事訴訟審判事件以外之雜卷不須載明目錄,其他均應載明目錄。 案件辦理完畢者,應迅速歸檔,妥為保存。(民事訴訟法二四一)

一四五 (閱覽卷宗) 當事人請求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宗文書或預納費用請求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者,除有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第三項至第五項之情形外,書記官應准如所請,迅將卷宗交給抄閱、攝影或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為上述之請求,經法院裁定許可者,亦同。(民事訴訟法二四二)

一四六 (確定證明) 當事人向法院請求付與判決、裁定或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時,如卷宗現在該法院經查明該判決、裁定或支付命令業經確定者,應於聲請後七日內付與之。(民事訴訟法三九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