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14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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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四六 (確定證明) 當事人向法院請求付與判決、裁定或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時,如卷宗現在該法院經查明該判決、裁定或支付命令業經確定者,應於聲請後七日內付與之。(民事訴訟法三九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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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三九九條的規定,當事人向法院請求付與判決、裁定或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時,如果卷宗現在該法院經查明該判決、裁定或支付命令已經確定,應在聲請後七日內付與之。這表示當事人在確定了判決、裁定或支付命令後,可以向法院請求支付確定證明書,法院在接到聲請後七日內應該提供確定證明書。
- 支付命令名詞
- 經查名詞
- 民事訴訟法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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