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14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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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四七 (調解之駁回) 當事人對於聲請調解之標的顯無爭執或有其他具體情形足認其為虛偽,例如有製造假債權之情事者,法官得逕以顯無調解必要為由,裁定駁回之。 調解委員認調解有應逕予裁定駁回之情形者,應報請法官為之,不得自行駁回聲請。(民事訴訟法四○六、四一○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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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47條,當事人對於聲請調解的案件若標的明顯沒有爭執或存在其他明顯的虛偽情況,例如製造假債權的情況,法官可以直接以顯無調解必要的理由裁定駁回聲請。然而,調解委員則不得自行駁回聲請,而應該向法官報請處理(民事訴訟法406條、410之一)。這意味著當事人無法自行駁回對於聲請調解的案件,必須透過法官的審查和批准方能作出最終的裁決。
- 駁回名詞
- 債權名詞
- 裁定駁回名詞
- 民事訴訟法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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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