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14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一四七 (調解之駁回) 當事人對於聲請調解之標的顯無爭執或有其他具體情形足認其為虛偽,例如有製造假債權之情事者,法官得逕以顯無調解必要為由,裁定駁回之。 調解委員認調解有應逕予裁定駁回之情形者,應報請法官為之,不得自行駁回聲請。(民事訴訟法四○六、四一○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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