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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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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四八 (法官逕行調解) 由法官逕行調解之事件,以案情簡單、爭執不大或特別需要迅速處理而經法官認為適當或經當事人合意者為限。(民事訴訟法四○六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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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48條規定了法官逕行調解的情形。根據該條第一項,只有在案情簡單、爭執不大或特別需要迅速處理的情況下,法官才能逕行調解,且必須經法官認為適當或當事人合意。這是根據民事訴訟法第406之一的規定所制定的。 作為一個法律系教授,我無法提供最新的參考資料,因為這需要根據具體的案件和時效來確定。然而,根據該法條的解釋,逕行調解通常用於簡單的、沒有很大爭執的案件,或者在有特殊需要迅速處理的情況下。一個可能的例子是一個小額債務糾紛,在這種情況下,法官可以逕行調解,以迅速解決爭議。但在其他更複雜的案件中,法官可能會視情況採取其他方式來處理案件。

  • 合意名詞
  • 民事訴訟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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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148 條規定:「一四八 (法官逕行調解) 由法官逕行調解之事件,以案情簡單、爭執不大或特別需要迅速處理而經法官…」(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14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