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14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一四九 (調解委員選任) 法院每年得酌選轄區內具有法律知識、信望素孚且適於為調解委員之社會公正人士為調解委員,並依區、鄉、鎮、市別及其專長與經歷列冊,以供法官選任調解委員時之參考。 法官於逐件選任調解委員時,宜依事件之性質,選任具備解決該事件專門知識或經驗之調解委員進行調解。(民事訴訟法四○六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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