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149 條
一四九 (調解委員選任) 法院每年得酌選轄區內具有法律知識、信望素孚且適於為調解委員之社會公正人士為調解委員,並依區、鄉、鎮、市別及其專長與經歷列冊,以供法官選任調解委員時之參考。 法官於逐件選任調解委員時,宜依事件之性質,選任具備解決該事件專門知識或經驗之調解委員進行調解。(民事訴訟法四○六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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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四○六之二條,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時,法官在選任調解委員時應依該事件的性質,選任具備解決該事件專門知識或經驗的調解委員進行調解。該條文的參考資料為民事訴訟法。 舉例來說,若有一個民事訴訟案件涉及土地所有權糾紛,法院在選任調解委員時應尋找具有土地法相關知識和經驗的調解委員進行調解。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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