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15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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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五○ (法官授權定期) 續行調解期日,除由法官定之者外,法官亦得逐次或概括授權主任調解委員或調解委員定之。但法官不得授權主任調解委員或調解委員命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到場。(民事訴訟法四○七、四○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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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條和第四百八條的規定,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時應注意第150條的要求。該條規定了法官在續行調解期日時的授權事項。除非由法官指定,法官也可以逐次或概括地授權主任調解委員或調解委員進行調解。然而,法官不得授權主任調解委員或調解委員要求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到場。 參考資料: 民事訴訟法 https://law.moj.gov.tw/ENG/LawClass/LawAll.aspx?pcode=Y0020010
- 期日名詞
- 概括授權名詞
- 法定代理人名詞
- 民事訴訟法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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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