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15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一五一 (暫時處置) 法官於依當事人聲請,禁止他造變更現狀、處分標的物或命為其他一定行為或不行為時,應兼顧兩造利益,正確判斷處置之必要性及其內容之妥適性。 當事人如認有保全證據或權利或定暫時狀態之必要,仍得另依有關規定聲請保全證據或假扣押或假處分。(民事訴訟法四○九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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