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151 條
一五一 (暫時處置) 法官於依當事人聲請,禁止他造變更現狀、處分標的物或命為其他一定行為或不行為時,應兼顧兩造利益,正確判斷處置之必要性及其內容之妥適性。 當事人如認有保全證據或權利或定暫時狀態之必要,仍得另依有關規定聲請保全證據或假扣押或假處分。(民事訴訟法四○九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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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問題中提到的《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51條,此條規定了在法官依當事人聲請進行暫時處置時應注意的事項。根據該條,法官在禁止當事人變更現狀、處分標的物或命令其他行為或不行為時,應該兼顧雙方當事人的利益,並正確判斷處置的必要性以及內容的適當性。 此外,根據民事訴訟法第409之一條,當事人如果認為有保全證據、權利或定暫時狀態的必要性,仍可以根據相關規定另外聲請保全證據、假扣押或假處分。這表示即使已經進行過暫時處置,當事人仍有權根據特定情況申請其他保全措施。 關於該法條的具體運用範例,則需要參考相關的裁判書或判決書。從問題提供的內容來看,沒有提供具體的案例或裁判書信息,無法進一步提供相關範例。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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