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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15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一五二 (調解形式及處所) 法院應設置調解室。 調解不用開庭之形式,除於法院行之外,於必要時,亦得於區、鄉、鎮、市公所、農會、水利會、警察機關、勘驗現場或其他適當處所行之;法官與書記官得不著制服。 法官、調解委員、書記官、通譯、當事人與代理人之席位由法院斟酌情形定之。律師僅得以普通代理人資格到場,無須著制服,亦不特設席位。(民事訴訟法四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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