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募資 · 終極解密起訴書到底怎麼寫前資深檢察官陳樂樂律師|偵查佈局 → 起訴書 → 法庭攻防|完整章節解析看課程大綱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152

快速跳轉

一五二 (調解形式及處所) 法院應設置調解室。 調解不用開庭之形式,除於法院行之外,於必要時,亦得於區、鄉、鎮、市公所、農會、水利會、警察機關、勘驗現場或其他適當處所行之;法官與書記官得不著制服。 法官、調解委員、書記官、通譯、當事人與代理人之席位由法院斟酌情形定之。律師僅得以普通代理人資格到場,無須著制服,亦不特設席位。(民事訴訟法四一○)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52條,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時,有以下注意事項: 1. 法院應該設置調解室,作為進行調解的場所。 2. 調解不需要開庭的形式,除了在法院進行外,必要時也可以在區、鄉、鎮、市公所、農會、水利會、警察機關、勘驗現場或其他適當的地方進行。在進行調解時,法官、調解委員、書記官、通譯、當事人與代理人的席位可以根據情況由法院決定,但是律師只需要以普通代理人的資格到場,不需要著制服也不需要特別設立席位。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410條,律師只需要以普通代理人資格到場,不需要著制服,也不需要特別設立席位。 參考資料:民事訴訟法 四一○條

  • 勘驗名詞
  • 書記官名詞
  • 通譯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民事訴訟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152 條規定:「一五二 (調解形式及處所) 法院應設置調解室。 調解不用開庭之形式,除於法院行之外,於必要時,…」(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15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