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15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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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五三 (參加調解) 於將成立調解時,如有經法官許可參加調解程序之第三人參與者,法官宜曉諭聲請人追加該第三人為調解聲請人或相對人。(民事訴訟法四一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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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時,若有第三人獲得法官許可參與調解程序,法官應告知聲請人要求追加該第三人為調解聲請人或相對人。根據民事訴訟法第412條。
- 第三人名詞
- 曉諭名詞
- 聲請人名詞
- 相對人名詞
- 民事訴訟法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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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