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154 條
一五四 (調解進行) 調解委員及法官行調解而聽取陳述、察看狀況者,得不記載陳述或察看內容。但法官於必要時行調查證據者,書記官應製作筆錄。(民事訴訟法四一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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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民事訴訟法第154條規定,在進行調解時,調解委員和法官可以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觀察其情況,但可以不記載陳述或觀察的內容。然而,如果法官在必要時需要調查證據,則書記官應該製作筆錄。這條法條的參考資料是民事訴訟法的第413條。根據我們所知,目前最新的民事訴訟法是民事訴訟法修法公告於2020年1月15日,因此,這個參考資料是最新的。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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