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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拾參 其他特種程序事件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拾參 其他特種程序事件

二一三、(特種程序) 因聲請而開始之督促程序、保全程序及公示催告程序,均應迅速辦理。 聲請假扣押假處分自助行為處理程序、定暫時狀態處分及其擔保金提存事件,尤應列為最速件處理。

二一四 (保全程序) 因保全金錢請求之強制執行,應聲請假扣押;因保全金錢請求以外之請求之強制執行,應聲請假處分;其請求為得易為金錢請求者,債權人得就該請求聲請假處分,亦得因將來或須主張金錢請求而聲請假扣押。 附條件之請求因繫於將來不確定之事實,是否准予假扣押法院應斟酌個案具體情形為裁量。(民事訴訟法五二二、五三二)

二一五、(提供擔保) 聲請假扣押假處分債權人,須釋明其請求存在及有假扣押、假處分之原因。所稱請求,指其欲保全強制執行本案請求;所稱假扣押、假處分之原因,指恐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情形。債權人須就二者為釋明後,始得為假扣押、假處分裁定。債權人欲就有爭執之法律關係定其暫時之狀態聲請假處分者,須釋明該法律關係存在及有定暫時狀態之必要。 前項釋明如有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於法院認以供擔保可補釋明之不足並為適當時,法院可斟酌情形定相當之擔保,命債權人供擔保後為假扣押、假處分。即為假扣押、假處分裁定附以條件宣示債權人照供擔保後,始得執行假扣押、假處分。 債權人雖已為釋明,法院為假扣押、假處分裁定時,亦得命債權人供相當之擔保。(民事訴訟法五二六、五三三、五三八之四)

二一六 (假扣押之標的) 由本案管轄法院為假扣押裁定者,無須將假扣押之標的即應行假扣押之財產記載於裁定中,而得據該裁定對於債務人之一切財產執行假扣押。 假扣押標的所在地之本案管轄法院為假扣押裁定者,須記載假扣押之標的,僅能對於該財產執行假扣押。(民事訴訟法五二四、五二五)

二一七 (假扣押損害賠償) 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一條損害賠償責任,不以債權人故意或過失為要件,法院就此無庸審酌。(民事訴訟法五三一)

二一八 (假處分之方法) 法院為假處分裁定時,其假處分所必要之方法,由法院酌量情形定之,不受債權人聲請之拘束。此際自須擇定適當方法,以期可達假處分之目的。但其方法應以執行可能者為限,不得離假處分之目的而越其必要之程度。(民事訴訟法五三五)

二一九 (假扣押假處分撤銷) 假扣押之裁定,債務人於假扣押之原因消滅、其他命假扣押之情事變更陳明可供法院所定之擔保或將請求之標的物提存等情形,得聲請撤銷,債權人則可隨時聲請撤銷之。 假處分,除其所保全之請求得以金錢之給付達其目的或債務人將因假處分而受難以補償之重大損害或有其他特別情事者外,法院不得許債務人供擔保而免為或撤銷之。(民事訴訟法五三○、五三六)

二二○ (定暫時狀態之處分) 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仍有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九條規定之適用。但原告提起之訴,並不限於給付之訴,應視其爭執法律關係定之。(民事訴訟法五三八)

二二一、(刪除)

二二二、(刪除)

二二三、(刪除)

二二四、(刪除)

二二五、(刪除)

二二六、(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