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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2 分鐘

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218 條

二一八 (假處分之方法) 法院為假處分裁定時,其假處分所必要之方法,由法院酌量情形定之,不受債權人聲請之拘束。此際自須擇定適當方法,以期可達假處分之目的。但其方法應以執行可能者為限,不得離假處分之目的而越其必要之程度。(民事訴訟法五三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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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參考資料,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時應注意的事項第218條規定了假處分的方法。根據法院的判斷,法院在裁定假處分時,應根據情況酌量並確定假處分所必要的方法,不受債權人聲請的限制。在做出假處分的決定時,應選擇適當的方法,以確保達到假處分的目的。然而,選擇的方法應當在執行的可能範圍內,不得超出假處分的目的,並不能超出所需的程度。 舉例來說,如果有一個爭議糾紛的案件,當中涉及到一個因特定原因需要暫時處置的情況,法院可以根據相關法律和證據,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和當事人的利益,做出評估並選擇適當的假處分方法。這也體現了法院的裁量權和專業判斷。法院在選擇假處分方法時,應儘可能與當事人的利益保持平衡,同時確保該方法的可執行性,以確保達到假處分的目的。不過,法院不能選擇過度或不足以達到假處分目的的方法,應根據需要選擇最適當的方法。 這項法規的來源是《中華民國民事訴訟法》,最新的版本可以查閱相關立法機構的官方網站或法律資料庫以取得最新的版本資料。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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