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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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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七 (假扣押損害賠償) 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一條損害賠償責任,不以債權人故意或過失為要件,法院就此無庸審酌。(民事訴訟法五三一)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一條規定了假扣押的損害賠償責任。根據該條規定,債權人無需證明其有故意或過失,法院也不需要審酌這一點。債務人在請求損害賠償時,無需負責證明損害的發生原因,只需證明損害與假扣押之間的因果關係。三項法定事由之一,假扣押裁定因自始不當而撤銷,也需要基於這一條法律來進行。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九條也規定了假扣押的程序,而假扣押的撤銷則基於第五百三十條第三項之規定。根據最高法院的判例,債務人無需負責證明損害發生的原因,只需證明損害與假扣押之間的因果關係。所以,根據這些法條,法院在審理民事訴訟事件時應該特別注意假扣押的損害賠償責任。

  • 假扣押名詞
  • 損害賠償名詞
  • 第五百三十一條條文
  • 損害賠償責任名詞
  • 債權人名詞
  • 故意名詞
  • 審酌名詞
  • 民事訴訟法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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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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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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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217 條規定:「二一七 (假扣押之損害賠償) 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一條之損害賠償責任,不以債權人有故意或過失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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