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21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二一六 (假扣押之標的) 由本案管轄法院為假扣押裁定者,無須將假扣押之標的即應行假扣押之財產記載於裁定中,而得據該裁定對於債務人之一切財產執行假扣押。 假扣押標的所在地之非本案管轄法院為假扣押裁定者,須記載假扣押之標的,僅能對於該財產執行假扣押。(民事訴訟法五二四、五二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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