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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216 條

二一六 (假扣押之標的) 由本案管轄法院為假扣押裁定者,無須將假扣押之標的即應行假扣押之財產記載於裁定中,而得據該裁定對於債務人之一切財產執行假扣押。 假扣押標的所在地之本案管轄法院為假扣押裁定者,須記載假扣押之標的,僅能對於該財產執行假扣押。(民事訴訟法五二四、五二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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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16條,如果由本案管轄法院作出假扣押裁定,則無須將假扣押的財產記載於裁定中,依該裁定可以對債務人的所有財產進行假扣押。若假扣押標的不在本案管轄法院,則必須在裁定中記載假扣押的標的物,且僅能對該財產進行假扣押。 這個解釋是根據民事訴訟法第524條和第525條,裁定書中的確有提到這些規定。根據上述提供的內容,例如"次按假扣押之聲請,由本案管轄法院或假扣押標的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管轄;假扣押之標的如係債權或須經登記之財產權,以債務人住所或擔保之標的所在地或登記地,為假扣押標的所在地"以及"至關於聲請假扣押執行之管轄法院,則應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規定,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可以得出以上解釋。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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