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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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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五、(提供擔保) 聲請假扣押假處分債權人,須釋明其請求存在及有假扣押、假處分之原因。所稱請求,指其欲保全強制執行本案請求;所稱假扣押、假處分之原因,指恐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情形。債權人須就二者為釋明後,始得為假扣押、假處分裁定。債權人欲就有爭執之法律關係定其暫時之狀態聲請假處分者,須釋明該法律關係存在及有定暫時狀態之必要。 前項釋明如有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於法院認以供擔保可補釋明之不足並為適當時,法院可斟酌情形定相當之擔保,命債權人供擔保後為假扣押、假處分。即為假扣押、假處分裁定附以條件宣示債權人照供擔保後,始得執行假扣押、假處分。 債權人雖已為釋明,法院為假扣押、假處分裁定時,亦得命債權人供相當之擔保。(民事訴訟法五二六、五三三、五三八之四)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提供的資料,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15條規定了聲請假扣押、假處分之債權人應釋明其請求存在及有假扣押、假處分之原因。其中,請求指的是欲保全強制執行之本案請求,而假扣押、假處分之原因則指恐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情形。債權人必須對這兩者進行釋明,才能獲得假扣押、假處分的裁定。如果釋明有不足之處,但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供擔保可補釋明之不足並適當,法院可以斟酌情況定下適當的擔保,然後命債權人供擔保後進行假扣押、假處分。在裁定假扣押、假處分時,債權人即使已經釋明,法院仍然可以要求債權人提供相當的擔保。(參考資料: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六條、第五百三十三條、第五百三十八之四條)

  • 擔保名詞
  • 假扣押名詞
  • 假處分名詞
  • 債權人名詞
  • 強制執行名詞
  • 本案名詞
  • 法律關係名詞
  • 定暫時狀態名詞
  • 陳明名詞
  • 宣示名詞
  • 民事訴訟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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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215 條規定:「二一五、(提供擔保) 聲請假扣押、假處分之債權人,須釋明其請求存在及有假扣押、假處分之原因。所稱…」(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2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