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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2 分鐘

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215 條

二一五、(提供擔保) 聲請假扣押假處分債權人,須釋明其請求存在及有假扣押、假處分之原因。所稱請求,指其欲保全強制執行本案請求;所稱假扣押、假處分之原因,指恐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情形。債權人須就二者為釋明後,始得為假扣押、假處分裁定。債權人欲就有爭執之法律關係定其暫時之狀態聲請假處分者,須釋明該法律關係存在及有定暫時狀態之必要。 前項釋明如有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於法院認以供擔保可補釋明之不足並為適當時,法院可斟酌情形定相當之擔保,命債權人供擔保後為假扣押、假處分。即為假扣押、假處分裁定附以條件宣示債權人照供擔保後,始得執行假扣押、假處分。 債權人雖已為釋明,法院為假扣押、假處分裁定時,亦得命債權人供相當之擔保。(民事訴訟法五二六、五三三、五三八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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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提供的資料,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15條規定了聲請假扣押、假處分之債權人應釋明其請求存在及有假扣押、假處分之原因。其中,請求指的是欲保全強制執行之本案請求,而假扣押、假處分之原因則指恐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情形。債權人必須對這兩者進行釋明,才能獲得假扣押、假處分的裁定。如果釋明有不足之處,但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供擔保可補釋明之不足並適當,法院可以斟酌情況定下適當的擔保,然後命債權人供擔保後進行假扣押、假處分。在裁定假扣押、假處分時,債權人即使已經釋明,法院仍然可以要求債權人提供相當的擔保。(參考資料: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六條、第五百三十三條、第五百三十八之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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