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21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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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九 (假扣押、假處分之撤銷) 假扣押之裁定,債務人於假扣押之原因消滅、其他命假扣押之情事變更或陳明可供法院所定之擔保或將請求之標的物提存等情形,得聲請撤銷,債權人則可隨時聲請撤銷之。 假處分,除其所保全之請求得以金錢之給付達其目的或債務人將因假處分而受難以補償之重大損害或有其他特別情事者外,法院不得許債務人供擔保而免為或撤銷之。(民事訴訟法五三○、五三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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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上述法規,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注意事項第219條規定了假扣押和假處分的撤銷相關事項。 根据民事訴訟法五三○條,債務人在以下情形下可申請撤銷假扣押的裁定:假扣押的原因消滅、其他命假扣押的情事變更、能提出符合法院要求的擔保或將請求的標的物提存。相對地,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聲請撤銷假扣押。 至於假處分,除非能夠以金錢達到假處分所要保全的請求,或者債務人因假處分而遭受無法補償的重大損害,或者存在其他特殊情況,否則法院不得准許債務人提供擔保或撤銷假處分(民事訴訟法五三○、五三六)。 具體例子可參考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148號裁定,該裁定認定假扣押的情事變更是指債權人依假扣押保全之請求已經消滅或經本案判決予以否認,或已喪失其請求假扣押之權利等情況。 綜上所述,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注意事項第219條規定了假扣押和假處分的撤銷相關事項,其中在特定情況下債務人可以聲請撤銷假扣押的裁定,而假處分除非符合一定條件,否則不得撤銷。
- 假扣押名詞
- 假處分名詞
- 撤銷名詞
- 債務人名詞
- 情事變更名詞
- 陳明名詞
- 擔保名詞
- 標的物名詞
- 提存名詞
- 債權人名詞
- 民事訴訟法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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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