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21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二一九 (假扣押、假處分之撤銷) 假扣押之裁定,債務人於假扣押之原因消滅、其他命假扣押之情事變更或陳明可供法院所定之擔保或將請求之標的物提存等情形,得聲請撤銷,債權人則可隨時聲請撤銷之。 假處分,除其所保全之請求得以金錢之給付達其目的或債務人將因假處分而受難以補償之重大損害或有其他特別情事者外,法院不得許債務人供擔保而免為或撤銷之。(民事訴訟法五三○、五三六)
二一九 (假扣押、假處分之撤銷) 假扣押之裁定,債務人於假扣押之原因消滅、其他命假扣押之情事變更或陳明可供法院所定之擔保或將請求之標的物提存等情形,得聲請撤銷,債權人則可隨時聲請撤銷之。 假處分,除其所保全之請求得以金錢之給付達其目的或債務人將因假處分而受難以補償之重大損害或有其他特別情事者外,法院不得許債務人供擔保而免為或撤銷之。(民事訴訟法五三○、五三六)